一、相关规定(10条)
1、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
2、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职且无其他社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退离休领导干部备案同意,下同)后,方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3、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或专业出身、特长)相关。“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非专业出身的党政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团体兼职。
4、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5、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审批(备案),兼职不超过两届(退休前以现职身份兼任期满一届连续计算)。
6、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7、党政机关现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控制在1到2名,退、离休领导干部暂未限制。
8、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或退(离)休三年后接受邀请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9、党政机关现职领导干部均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10、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免职未退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公募基金会兼职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兼职。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退、离休)参照执行上述10条规定。
二、业务流程(3步)
1、资格预审。各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自行物色人选,经与受邀请人协商一致后,向民政部门预沟通。民政部门从社会团体性质、本职业务工作相关、有无其他社团兼职、同一社团兼职届数、任职年龄界限、兼任法定代表人和同一社团兼职领导人数等方面进行资格预审。
2、填表申报。干部本人填写1表(《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备案)表》,对照《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核实相关信息后准确填写),经所在社团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核对信息、会议研究),经由民政部门审核后转交组织部门,附1册(社会团体现任及拟任领导成员花名册)、1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社会团体章程复印件),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在县区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另需经县(区)委常委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县(区)委(工委)名义出具《关于X同志拟兼任X社团X职务的审批请示(备案报告)》。
3、研究批复。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或备案,并将结果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知社团按其章程办理。
三、兼职守则(6不得)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省管干部(含退、离休)拟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内容(点此下载);